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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来源: 四川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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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四川省
  • 支持类型:企业资质
  • 部门: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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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经信技创〔2021〕20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技创〔2017〕30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15日

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三)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5人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是从业人数的5%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产品研发、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审。

(二)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将拟认定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对已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暂停其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90日内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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